《復仇女》 - P12

 復仇女

 松本清張 作品,第12頁 / 共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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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冢欽三細細看了這份現場勘查報告,又閱讀了屍體鑒定書。

一、解剖屍體的生前名:渡邊菊〈六十五歲〉

二、屍體外表檢查:身長1.50米,體質衰弱,可見輕度營養不良。背部有明顯死斑。頸部、胸部、腹部及四肢均無外傷。檢查后認為:屍體後腦偏右部位有長達十公分的骨膜挫傷,前額稍左部位有自上而下向右斜達四公分的挫傷,左頰部位眼眶上有自上至下長三公分的挫傷。

三、屍體內部檢查:切開頭皮可見與外表基本一致的挫傷。後腦骨偏右處有雞蛋般大小的輕度內凹骨折。前額左側有拇指般大小的皮下出血點,未見骨折。左頰及皮下肌肉也有基本相同的出血點。除去頭蓋骨后,可見與前基本一致的內凹骨折,右大腦膜上有十公分X八公分X二公分的血腫。摘去腦髓后在左大腦底部也可找到受打擊痕迹。

四、沿腹部中線剖開后見左第三肋骨有不完全性骨折,其周圍肋間有輕度出血。左右胸腔內未見其他特殊變化。

五、死因:頭部受外來打擊,形成腦膜外血腫壓迫腦部致死。

六、自殺與他殺鑒別:他殺。

七、死亡時間:推斷自解剖開始(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計算,死者已死亡十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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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兇器的推斷及傷害方式:用無尖刃鈍器打擊後腦偏右部位、前額及左頰造成傷害致死,諸如鐵棍、樫木棍之類形成傷害。後腦偏右部位挫傷骨折,是當受害人向前撲倒時給予猛擊造成,前額及左頰部位的挫傷,是被害人仰面倒下時從正面猛擊所致,同時,還毆擊了左第三肋骨周圍部位。

九、血型:O型。

十、其他參考事項:無。

昭和XX年三月二十日

F縣警察總部刑事部鑒別科

軍事值勤醫師鈴木榮

另外還有兩份鑒定報告:一份是鑒定被告柳田正夫在十九日夜所穿褲子折邊上沾有血跡的血型為0型,與被害人血型一致。被告本人血型也是0型。收取衣柜上指紋經鑒定與被告指紋完全一致。沾在褲子折邊內的灰末經鑒定與現場由長方形火盆內灑落到榻榻米上的灰末成份完全一致。另一份是醫師的精神病鑒定報告,確認被告犯罪時並無精神失常癥狀。

大冢欽三點上支煙沉思起來。現場的指紋和被告當夜穿的褲子折邊上沾有的血跡,都對被告柳田正夫極為不利。被告當夜闖入被害人渡邊菊家,沾上了被害人血跡這一事實難以動搖。這一點從檢察官的起訴書和他本人陳述來看都能得到證實。那麼,被告柳田正夫對此又是如何申辯的呢?

第一審中,柳田正夫作了這樣的陳述:

第一審案卷

搶劫殺人案出庭人:柳田正夫

被告對案件的陳述:

一、起訴書中有以下幾點與事實不符

1、我在昭和XX年九月前後,向渡邊菊以月息一分借了四萬元,實際所得是三萬六千元。還立下償還期為十二月底的借據。這以後僅付過兩個月的利息,沒能歸還本金。從今年二月起,渡邊菊屢屢追逼欠債,這是事實。

2、三月十九日夜十一時左右,我去了渡邊家,因為前一天晚上跟渡邊菊說定,第二天晚上定來付清兩個月的利息。然而當天晚上,並沒能籌到款子,而是去向渡邊道歉求得原諒,並非為殺害渡邊菊、取回自己的借據而去。

3、我到渡邊家,見大門敞開,裡面的拉門關著,屋內有燈光。我以為阿菊婆還沒睡下,正在等我,心裡過意不去,叫了兩三聲:「晚上好。」但是沒聽見動靜。我想阿菊婆年紀大了,也許在打盹兒吧。於是,把拉門扯開,見左邊八疊那間屋門拉開著,走到門口一瞧,只見渡邊菊躺在衣櫃邊仰天睡著了。我想她果真是睡著了,喊了幾聲,不見她醒來。瞧見火盆上的鐵壺歪斜著,開水都溢了出來,榻榻米上滿是灑落的灰末。我覺得有點兒不對頭,仔細一看,榻榻米上有流著紅顏色的東西,原來是血!再瞧瞧,渡邊菊臉上也淌滿血。我才知道出了事,心想得趕快報警。這時,我才明白原來阿菊婆躺在地上一動不動是被人殺死了。轉而一想,警察來搜查的話,我的那份借據就會公佈於眾,大冢都會知道我借高利貸這件事。這樣,無論在學校、家長會還是社會上,我都沒臉見人了。心裡一下子升起個念頭:何不乘機拿走我那份借據!我就脫了鞋踏進房間。可是,阿菊死去的模樣叫人毛骨悚然,我猛然明白准有兇手在我來此地之前殺死了阿菊,對自已眼下的危險處境感到害怕,不由得想趕快逃跑口突然又想:不行,不行,那張借據留著對自己更加不利。我啄磨著那張借據准在阿菊平時放貴重物品的衣櫃下端的小櫥門裡,於是我在已被撬開鎖、打開著的左面那扇小櫥門裡找到一疊借據,從中抽去自己那張,出大門回了家。那張借據當晚在自己公寓前的廣場上燒掉了。根據以上事實,我並沒象起訴書中說的那樣,用樫木的頂門棍打死阿菊,更沒有為了裝成強盜搶劫模樣,把抽屜拉開翻亂衣物。褲子折邊上的灰和血跡,我想是我跨進房內在衣櫃前走動時沾上的。進屋時,還見到火盆邊放著小陶壺、茶葉筒和兩隻茶碗,還有兩隻待客用的坐墊,也許阿菊是為我準備著的。

審判長:被告,你見過這根樫木棍嗎?〈審判長對被告出示了第二號物證〉

被告:沒見過。

審判長:那麼,你見過它嗎?〈審判長出示了第三號物證——渡邊菊保存著有欠債戶姓名的一疊借據〉

被告:見過。這是渡邊菊放在衣櫃小櫥門裡的。我打開櫥門,取出了您所拿的這疊借據,從中先抽去我名下寫有四萬元的借據,其餘的我又放回原來的地方。

審判長:這個你見到過嗎?〈審判長出示了從被告住處查得被告在三月十九日穿過的褲子〉

被告:是我的。這是三月十九日我去渡邊家穿的褲子。第二天,我見褲子折邊處沾有血跡,怕招來嫌疑,所以把它藏在房間的天花板里,後來被警察搜到。

第一審中,被告柳田正夫作了這樣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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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冢欽三思忖,柳田的供述也有一定道理。就是說,柳田在三月十九日這天晚上十一點左右去渡邊菊家的時候,渡邊菊已被人殺害,他褲上附有的血跡和灰末也由此而來。然而,這似乎又過於偶然。驗屍的結果也說死於十九日晚十一時左右,而柳田供述正是這個時候到渡邊家。那麼,在柳田到達渡邊家的前一刻,兇手正好來此殺了渡邊,竟有如此巧合?柳田正夫是個小學教員,他懂得褲上的血跡和灰末,還有衣柜上的指紋都是無法抵賴的證據,所以才編出謊言來彌補自己的破綻?大冢欽三見過有些智能犯往往用這種狡辯來開脫罪責。

那麼,柳田被捕后,在警署最初的審訊中,又是怎樣為自己申辯的呢?大冢欽三看了看當時的審問記錄,這倒跟法庭上的供述完全相同。柳田正夫開始承認自己的殺人罪,是在警方第一次審訊之後的第六天。

當時柳田的供述是這樣的:

第九次審訊報告

嫌疑犯柳田正夫對我作了如下供述:

一、以前審訊中,我曾否認自己殺害渡邊菊,堅持說她是被他人所殺。在警方的充分調查下,找到了確鑿的證據,為此,今天我陳述的才是真正的事實。殺害渡邊菊的是我,這是真的。

二、去年九月,我在路上失落了從學生手中收來的學習旅行費用三萬八千元之後,由於無法賠償,又沒法償還從渡邊菊處借來的四萬元,加上渡邊菊屢屢催逼欠債,使我陷入困境。這些都是我以前所陳述過的事實。

三、渡邊菊是個貪得無厭的女人,每月收取高達一分的利息。當欠債到期時還沒能償還本息,她便守候在去校途中,或是來我住所當面辱罵,糾纏不休。我是個小學教師,難以忍受這種恥辱。她使我不能安心教課。我好象患上神經衰弱症似的,情緒緊張不安,對阿菊不由得怒從中來,萌生了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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