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刀傷的方向,我們還可以兇嫌行兇時的相對位置及其力道。刀傷的部位也可以作為剖繪兇嫌的根據。如果傷口分散在不同的部位,很可能被害者曾與兇手打鬥過;如果傷口的方向轉移,很可能是死者曾經企圖躲避或抵抗兇嫌的攻擊;如果傷口都是順著同一方向,則有可能兇手出手密集,刀刀間血。
本案中,經過對比三位死者的傷口,我們認為他們都是被同一把刀刺死的。兇器大概是八寸長的單刃長刀。但是,我們在屋內現場及附近多次搜尋,都找不到這把刀。追尋兇刀時,我們都會先從廚房開始,因為兇嫌往往順手拿廚房的菜刀行兇。而美國的家庭在購買刀具時往往購買一套,如果發現一套刀具中其中的一把不見了,即可推定失蹤的這把刀與案件有關;偵查人員就可以與刀商聯絡,確定這把刀的具體規格。
我們在瑪麗家的廚房清點刀具時,果然發現其中有一把較大的刀不見了。在房屋內外現場都沒有找到任何刀具證據。我們推測兇嫌可能在離開瑪麗家后將兇刀丟在附近的路上,便決定展開大規模的戶外搜索。
戶外搜索有許多方法。有雙格法,列隊法,雙重列隊法,格狀法,區域法等等,通常要視現場大小而定。
我們決定採用列隊法搜索,將搜索人員排成一條長隊,幾十位警員一起朝著同一個方向搜查,除了警犬外,搜索隊伍還用金屬探測器與搜索棍來探路尋找。搜索了好幾天,都沒有找到八寸長的刀,倒是找到幾百個啤酒罐,一百多個保險套,還有幾把與案情無關的短刀。
美國東北部有許多毒藤,生命力強,生長迅速,如果不小心接觸到這些毒藤,皮膚會十分癢痛,而且要腫上好幾個星期。我剛開始查案時,毫不知情,結果碰上了幾次,三、四年後我變成毒藤的專家,一看就能辨別出是哪一種毒藤。搜索時,有些新人求功心,切不顧一切就往樹叢里沖;吃過幾次苦頭后,他們學乖了,遇到樹叢就差遣資歷更淺的新菜鳥或在校的實習警員打前鋒。後來大家都學乖了,要進行戶外搜索時都穿帶上厚手套和長靴。
第4節從熱案到冷案
經過屋內和屋外的搜索,我們都沒有找到其他直接的線索。通常來說,案發的頭三天,案件是一總「熱案」,也是最容易破案的階段;三天後就變成為「溫案」;若一個月仍未破案,這宗案件就會變成「冷案」,所以在處理兇殺案時,頭三天要全力以赴,儘可能投入最多的人力和資源。但是三天後若有其他新案件,再加上未破舊案,都會分散人力和資源;因此在案件「降溫」時,就必須調派人力和資源去處理其他案件,辦案人員就會減少,破案壓力卻越來越大。過了一個月後,案件轉為「冷案」,負責人員將會更少,屆時主管就必須重新評估破案的幾率了。
通常我們將破案幾率分為十種等級。
假如警方現場逮獲現行犯,這種破案幾率為百分之一百,稱為第一等幾率;假如警方沒有在現場逮捕兇嫌,但是有直接證人可以提供兇嫌的姓名和地址,警員可以輕而易舉逮捕之,此為第二等幾率;假如現場的證人不能提供兇嫌的姓名,但是證人提供兇嫌及汽車特徵,車牌號碼,或是銀行,商店,加油站等機構的錄影機錄下了兇嫌汽機車牌照,此為第三等幾率;如果在現場採集到指紋,DNA等重要證據線索,此為第四等幾率;如果在現場找到其他證據,如腳印,香煙頭,汽車輪胎印或其他能提供偵查方向的重要證據,此為第五等幾率;如果在現場只找到微物證據如,纖維,毛髮等,這些證據無法直接指出兇嫌,此為第六等幾率;如果現場只找到間接證據,如某些人作證嫌犯當天在案發現場附近等,此為第七等幾率;如果警方只能從線民處獲取到間接證據,大部分資料都是道聽途說而來,此為第八等幾率;警方手上只有很少的資料,如死因,或者只看到一個黑影子等,此為第九等幾率;如果在現場找不到任何科學證據,又無人證,整個案件毫無頭緒,此為第十等幾率。
如果案件幾率在第一到第五等級,警方應該可以預期破案。如果是第十等幾率的案件,往往很難破,除非兇嫌自白,主動認罪。在到達現場時,經過對現場和案件的整體了解后,我們首先會確定案件的破案幾率,再來安排行動。
這個案件從目前掌握的證據來看,應屬於第四、第五等的幾率,有一些間接證據,但是仍缺乏直接的證據。因此,還必須利用這些已經掌握的資料來進行偵查。
第5節嫌犯剖繪
物證除了經過化驗對比可以確定涉案兇嫌外,還可以作為破案的線索,刑事偵查人員常常以剖繪推理方法來縮小兇嫌範圍。
剖繪推理的前身叫做現場重演法,在四十年代,刑事偵查人員十分注重研究犯罪的行兇手法,認為每一個犯人在作案時都有一定的習慣性行為,破案后將嫌犯帶回現場,重演犯罪過程,這樣,偵查可以學習到更多有關犯罪手法的知識。
這種注重犯案手法的偵查方法在農業社會很有用,但是隨著工業社會的發展,人口流動性的增高,作案手法也層出不窮,手法不同的犯罪活動也日益增加。此外,人權意識提高,越來越多的律師都建議被告拒絕現場重演,因為現場重演就是無形中認罪。
因此,現場重演的偵查方法不再使用,在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取而代之的是犯罪剖繪方法。
犯罪剖繪的方法是利用統計資料和心理學來協助確定偵查方向。以強姦案為例,根據犯罪統計的資料,強暴犯一般為十六歲到三十九歲之間的男性,通常住在被害者住宅二十五里之內的地區;從強姦的方法和言語還可以推斷出強暴犯的個人資料。但是法庭並不將犯罪剖繪的資料視為法庭上的證據,因為這種方法不算正式的科學,其中涉及了太多主觀的猜測和推斷。
八十年代出現一種新式的偵查推理方法稱為現場分析,主要著重現場的痕迹證據,譬如,如何進入現場,又如何離開,並推測其作案手法。從腳印的長度及深度,我們可以判斷嫌犯走路的速度,是否殘障,有沒有背負重物,以及身高體重比例等;此外,我們也可以從手印推斷案犯的工作性質和習性癖好。
到了一九九O年,現場分析法進一步地改良為現場重建法。利用現場採集的科學證據,犯罪心理剖繪以及痕迹證據,綜合推斷整個案法過程以及兇嫌的犯案特徵。同時還利用反物證方法來舉證可疑對象不涉案的可能性,從而排除涉案對象;理清各項假設成立的或然率,從而找出偵查的方向。
我們分析現場物證以剖繪可能的嫌犯。在查看死者傷口時,我們發現嫌犯殺人手法非常殘忍,例如,約瑟身上被刺了三十多刀,都在同一個部位。這種殺人方法可稱為瘋狂殺人法。從犯罪手法的剖繪來推斷,如果三十多刀都在相同的部位,通常有三種可能,第一種是出於報復心理,兇手急於泄憤報復,因而加重出手;第二種是同性戀情殺;第三種是吸毒者殺人,由於吸毒後行凶,神志不清,出手也很殘忍。
約瑟是一位弱智殘障,素來與世無爭,不可能與人結仇,可以排除第一種可能性;他失明失聰,沒有同性戀情人,第二種可能性也不存在;所以我們推測兇手很可能是吸毒後行凶。
瑪麗被刺了二十七刀,寧娜被殺了十四刀,從這些殺人手法來判斷,兇手一定是個心恨手辣,年輕力壯的人,行兇時可能有共犯協助。
現場有沖洗過的痕迹,此外嫌犯還打開廚房和浴室的水龍頭,試圖湮沒證據,顯示出嫌犯很可能是智商不低,稍有教育及前科的罪犯。再從受害者貴重物品被拿走來研判,本案很可能是一宗入屋搶劫,然後殺人滅口的命案。
從洗手間牆上的巨型血手印推斷,普通人不可能有這麼大的手掌,一般來說,只有打籃球的運動員才可能有八寸半長的手掌,因而兇嫌很可能參加過籃球隊。
我們也可以從現場的證據中舉出許多反證,證實凱洛夫婦並沒有涉案。例如,手錶上並沒有凱洛夫婦的毛髮和血跡,洗手間和卧房發現的手印與他們的手印大小都不一樣等,所以說他們涉案的可能性很低。
第6節現場重建
兇案現場重建時,其中一個問題是,這三位被害者是否被同一把兇器殺死,刺殺時間的先後順序如何,以及每個被害者確切的死亡時間為何。
要確定案發時間,首先要掌握見到被害者生前最後一面的人證,以及最先發現屍體的人及其時間。經過調查,凱洛夫婦是最後見到受害者的人證,他們在星期五下午五時許將小孩放到瑪麗家;而最先發現屍體的人也是他們夫婦倆,星期天下午二時許,他們來接寧娜時發現瑪麗全家遇害。因此,案發時間大概在星期五下午五時至星期天下午二時這段時間內。由現場的證據,如開著的電燈和電視,手錶停擺的時間,小女孩的睡衣,以及約瑟準備洗澡等,可以推定兇案發生於深夜十時左右,但是究竟是星期五晚上還是星期六晚上的十點鐘成為刑事鑒識化驗室和法醫辦公室各執一端的爭執。
法醫人員也是刑事科學的一部分,他們一般接受過正規的醫學教育,利用解剖等醫學方法來確定死因並提供線索。
法醫必須先判定他殺還是自殺,如果是前者,死因又是什麼。在這椿案件里,三位被害者都是死於刀傷,一到現場我們就知道這是一椿他殺案。因此在這方面我們同意法醫的判斷。
接著法醫必須確定死亡的時間。這三位被害者是連續被殺,還是被殺時間有所間隔。
我們通常可以觀察屍斑,強硬程度,眼液里的鉀離子濃度,胃內殘餘的食物,以及體溫變化等等,來確定死亡時間。但是這只是一種估側。常常也會出現誤差。例如,如果屍體倒在冷氣機旁,其推斷死亡的時間和屍體倒在暖氣機旁又有不同。
當時法醫判定死亡時間是在星期六晚上,但是現場獲取的線索顯示這個死亡時間不太合理。因為我們發現從廚房和浴室流到地下室的水量很大,如果以地下室的面積乘上積水的深度,地下室積水量至少有二萬四千多加侖,再除以廚房和浴室兩處水流的速度,發現至少要流上四十多個小時才能累積如此大量的積水;也就是說嫌犯很可能在星期五晚上作案同事放水毀滅證據的。這個推算雖然不一定是確切的時間,但是可以肯定案發時間不會是星期六晚上。
法醫的判斷較刑事鑒識結果晚了一天,如果無法達成共同結論,將很難起訴嫌犯。在歐洲的體制里,法醫與刑事科學一體;在美國,法醫系統與刑事鑒識化驗室雙軌道並進,法醫如果與刑事鑒識人員意見分歧,彼此可能會爭執不下,但是只要提出充分的證據與推理,法醫也會被刑事人員說服。經過解釋,法醫接受了我的推理,同意重新驗屍后,更改了他們的判斷,將死亡時間改為星期五晚上。
第7節成立專案小組
這個三代滅門殘案震驚了整個社區,居民都希望馬上破案,焦急的心情溢於言表。在我到達德比市收集證據的第一天,當地的社區報紙稱我為「全球最具權威的知名刑事鑒識專家」;一個月後案情沒有任何進展,報紙就改稱我為「知名刑事鑒識專家」;過了三個星期,報紙在報導這宗膠著的命案時僅稱我為「刑事鑒識專家」假如再過一個月仍不破案,我恐怕就要被改稱為「刑事鑒識人員」。
我十分了解大家期望早日破案的心情,但是身為刑事鑒識人員,我也深知這種期望是不切實際的。社會大眾要求馬上破案,上級長官要求馬上破案,就象中國的限期破案一樣,在現代科學偵查上是不可能的;雖然已經在一宗案件上投注大量的人力,無力,但是,時機如果仍未成熟,或者尚未發現充分的證據,就不能宣布破案。有些案件只要偵查人員到現場五分鐘就能找出嫌犯,並且循線逮捕,宣布破案。每一椿案件都不一樣,不能千篇一律地限期破案。
除了社區壓力外,偵查和鑒識人員還必須安撫家屬,應付整天如影隨形,有聞必錄的新聞記者,更重要的是,鑒識人員還必須集中心力從物證中找出線索。
不論發生什麼衝突,或是承受那些壓力,鑒識人員都必須堅守原則,找到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不管是證明偵查對象有罪的正證據,或是證明偵查對象無罪的反證據,都要一視同仁。以證據引導偵查方向,就不致出現太大的偏差,假如以個人直覺引導偵查,出差錯的可能就相當大了,有時還會出現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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