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悚篇

 周易

 不詳 作品,第4頁 / 共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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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九,擊蒙,不利為寇,利禦寇。

《象》曰:「利」用「禦寇」,上下順也。

◎ 需 【卦五】

水天需

坎上

乾下

《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象》曰:雲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

初九,需於郊,利用恒,無咎。

《象》曰:「需於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恒無咎」,未失常也。

九二,需於沙,小有言,終吉。

《象》曰:「需於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九三,需於泥,致寇至。


  

《象》曰:「需於泥」,災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敗也。

六四,需於血,出自穴。

《象》曰:「需於血,」順以聽也。

九五,需於酒食,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上六,入於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 訟 【卦六】

天水訟


  

乾上

坎下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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