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接著問我怎麼進屋謀殺山岸的。我根本沒進屋子去,只好胡編說山岸聽說我帶了有兩百萬日元現鈔,邀我到他房裡去,我從他背後用這根木柴野蠻地猛擊他的腦殼。警探們認為這不可能,於是說了他們的看法:既然我是客人,山岸會拿兩隻坐墊來用。兩人坐下后,我說要還兩百萬日元,山岸急忙站起來到隔壁房間去拿空白收據。這是他們為了證明我從背後打中山岸的頭。他們還添油加醋,說我把兩塊坐墊放回原處,以造成兇手不是來客的假象。我也只好承認了。
「跟著,他們問我打了山岸幾下。我說一下。他們說打一下不至於把山岸打死,喝問我到底打幾下。我說六七下。但這又太多了,因為真打這麼多下,山岸頭部不會出那麼少血。有一個警探說據他猜測是三下,並自言自語似的說打三下的傷口就會符合驗屍官報告里所說的了。哄小孩似的問我是三下嗎?我只好承認。
「接著談到銀箱問題。什麼砸開銀箱、拿錯了債據等等,都是警探們要我承認的。他們問我把銀箱丟進哪個池塘。我說左面的一個。他們要我再想想。反正一共只有兩個池塘,一左一右,我就說右面一個。再者,如果銀箱上有真兇的指紋,我可就清白了;可是警探們說銀箱上的指紋已被池塘里的泥巴塗掉了,還說我是為了塗掉我自己的指紋而故意把銀箱丟到池塘里去的。
「他們把我移交給拘留所,警告我不得翻供,否則將把我帶回警察局重新開始訊問。後來我發現如果我照他們所說的招供,就能被釋放回家等等,全是謊話,因此,我決定說出事實真相。」
原島比較了上木的供詞和翻供,兩者的語氣都很自然;但是,現在的警察局是有逼供和誘供的事,因此,作為被告的辯護律師,原島傾向於相信上木第二份供詞。
公訴人卻不相信這第二份供詞,認為上木欠了山岸一大筆錢,還不出,面臨抵押物將被沒收的威脅,謀殺動機是明顯的。上木有時間作案而沒有不在現場的證明。
中村古屋證明他看到上木走向山岸的房子,但沒看到上木走進山岸的房子,因此他提供的是間接證據。
物證包括銀箱和木柴。銀箱上沒有指紋的原因已經解釋過了。警方調查報告里關於木柴上的指紋問題是這樣寫的:
「問:你用什麼敲打山岸的後腦?」「答:一根松木柴,像人們燒老式爐灶用的。」「問:那根木柴約有多長?」「答:大概有三十厘米。」「問:木柴在什麼地方?」「答:噢,堆在山岸屋后的屋檐下面。」「問:你說你早知道木柴堆的地方?」「答:是的。」「問:你在作案后怎樣處理那根木柴?」「答:我放回原處。」「問:如果一起到木柴堆那裡,你能指認那根木柴嗎?」「答:當然,如果沒人移動過。」「問:從屍體被發現以來,房子已被警方封鎖,一切保持原樣。」「答:當然,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到了那裡,能從柴堆里挑出那根木柴。」
接著,報告寫了挑木柴的情況:
「被告被帶到山岸屋后屋檐下的柴堆處,那裡有一堆約三十五層的木柴。他迅速地從頂上第二層認出一根來。他說:『就是這一根,就是我用過的一根。』一名警探戴上手套,拿下那根被指認的木柴。被告也戴上手套,用右手接過木柴,左右揮舞了兩三下,又朝下揮打了五六下。他說:『就是這一根,沒錯。』
「在提供這一證據時,被告最合作了。」
第三章
原島沒有看過原始調查報告的全文。審判的日子快到了,他到拘留所去會見上木。上木表現得很有禮貌,原島不大相信這個長著女娃娃臉的人會是兇手。他注視過上百雙被告的眼睛,但並不能百分之百看穿對方是否真誠。
「上木寅郎,我已經接受你的案件。如果你想得到正確的辯護,你必須全部實話實說。」
「當然,是的,我懂了。」
原島問道:「你仍然要說你的第一份供詞是偽供嗎?」
上木立刻回答說:「絕對是偽供,我上了警方的當。」
「他們說你很合作,你甚至當著警探們的面指認出那根木柴。」上木搖搖頭說:「不是這麼回事。我似乎在第二份證詞里說了,警探們告訴我該說些什麼。」「你對此能證實嗎?」「當然。」「好吧,那麼,我們就根據這些進行辯護。」
上木強調說:「原島先生,我能證實我在供詞是被逼出來的。」「能證實?」「是的。」
於是,上木從坐墊的事談起。他說警方一定要他說,他進屋後山岸曾拿兩隻坐墊來坐,謀殺山岸后他把坐墊放回原處,以製造不是來客而是盜賊作案的假象。他只好承認是這麼回事。他說:「其實山岸從未拿坐墊招待任何一個債務人。我去過他家好多次,沒有一次坐過他的坐墊。不信你可以去問一些到山岸家借債的人。」
「他為什麼要把坐墊放在牆角里?」
「擺氣派唄,懂嗎?他的債務人沒人坐過,因為坐下談話時間會長。他強迫我們接受他的條件,當然不希望我們久待而要我們立即離去。我也不是說他不會拿坐墊給客人坐,只是不會給像我這種人坐。警探對這一點並不了解,就想當然認定我坐過山岸的坐墊。」
「你還有其他證據嗎?」
「那隻銀箱,原島先生,我不知道警方在哪裡找到的。他們說是在有水的地方,我想起了兩個池塘;但當我說在左邊池塘時,他們罵我笨蛋,因此我告訴他們說是右邊池塘。再說,原島先生,我的債據仍在銀箱里,這應該足以證明我沒有謀殺他。請你想想看,一個為取回債據而進行謀殺的人會拿錯債據嗎?警方說因為天黑,我拿了一個名字和我相似者的債據;但他們又說我稍後在一家人壽保險公司的操場上燒毀了債據。這樣的話,我必須身帶火柴,對嗎?我不是可以點燃火柴,看清楚我從銀箱里拿出來的債據上的名字了嗎?又怎麼會拿錯呢?不管怎麼樣,銀箱上沒有我的指紋,憑什麼說是我偷的!」
「很好,還有什麼?」
「有的,而且也很重要。那根被認作兇器的木柴,其尺寸與山岸頭上的傷口符合嗎?」
「你什麼意思?」
「請聽好。我看過法醫報告的複印件。山岸後腦有一處頭骨被敲得凹下去,傷口約有一個成年人巴掌那麼大;而警探逼我指認的那根木柴是三角形的,每一面約四厘米寬。原島先生,我認為用這樣一根木柴打三下是不可能造成那樣的傷口的。我的意思是傷口不可能那麼平坦。兇手一定是用更大的兇器只打了一下,山岸就倒地死了。當然,這只是我的猜測,但也許你可以調查證實。」
原島在歸途中想,上木說的話有一定的道理,值得考慮。到了辦公室,他看案宗的觀點有了改變,印象也就不同。他的天平倒向上木一邊。
有關坐墊的事,十來個人證實山岸從未拿過坐墊給他們坐過。看來警方只是根據常情,認為山岸會拿坐墊給任何來訪者坐,從而認為是上木把坐墊放回原處以製造盜賊作案的假象。
接著,原島把驗屍官的報告,給他一位當法醫的朋友看,並徵求他的意見。法醫說:「我要說的只是設想。我看根據山岸致命的傷口情況,他是被一根八厘米以上寬的兇器敲一下就死的。奇怪,警方怎麼會看不到這一點。他們看不起我們,經常不把我們的報告當回事。」
原島開始相信自己會有好運。在法庭上,他請那位法醫作證,陳述對傷口和兇器的意見。又請幾個與山岸有往來的人作證,講了有關坐墊的事。他還請三名訊問過上木的警探出庭,他們都說上木是自願招供的。
——你是否對被告上木寅郎先生說過,「我們知道你殺死了山岸神,你逃脫不了;但是,如果認罪,我們會讓你獲得自由,請公訴人同意免予起訴?」
——證人甲:我從未說過諸如此類的話。
——在問訊過程中,你們是否曾用暗示辦法,使被告承認他把坐墊放回原處?
——證人乙:不,那是他自己說出來的。
第四章
——你們是否曾使被告聯想到木柴是他用的兇器?再者,你們是否引導被告挑出了現在法庭上出示的木柴,還說他用這根木柴從後面敲打了木岸的頭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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