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動員化驗室所有的人員,再加上新鎮警察局及州警政廳的刑警,一共幾百人,輪流在湖邊融雪收集證據。同時,我也組織了十四位法醫及人體骨骼專家作為我們專案小組的顧問。
三個星期後,我們找到了一顆牙齒,這是顆做過多次修補的牙齒。我們馬上找到海倫的牙醫,調出了她的就醫檔案,發現檔案內有三張全口牙齒的X光照片,分別是攝於一九七九、一九八二和一九八六年。現在只找到一顆牙齒,只有另闢蹊徑,將這顆牙齒旋轉三百六十度,每轉一度拍一張X光照片,一共拍了三百六十張,再與原來的全口X光片對比,果然,這顆牙齒就是海倫的牙齒。而從其斷裂的痕迹判定,這顆牙齒並非自動脫落的,而是被外力擊斷或被碾磨過。
我們繼續搜查,陸續有所斬獲,共找到五十六塊骨頭碎片,這些碎片都只有四分之一寸左右大小,四邊都有多面形的切割痕迹。我推斷這種切割痕迹強烈顯示屍體經過碎木機切刀裝置磨碎,並且只有經過大型碎木機內八到九塊刀片的切刀裝置切絞,骨頭碎片才會呈現多面形的切割痕迹。為了進一步確定這些骨片是屬於海倫的,我們決定使用當時最先進的鑒定技術──DNA鑒定技術來確定骨片的真實面目。被大眾簡稱為DNA的鑒定技術,正式名稱為脫氧核糖核酸鑒定法,利用生物體內的遺傳物質脫氧核糖核酸組合以進行辨識。DNA是細胞體內的「遺傳密碼」,一半是來自母親,另一半是來自父親,除非是同卵同精雙胞胎,否則每一個人的DNA都不同,因而可以作為人身辨別的重要證據。但是困難之處在於解讀密碼,檢驗和確認這些遺傳基因等。
一九八四年,英國里斯特大學的遺傳學家亞歷克。傑佛里斯等人發明了一種檢驗DNA的技術,稱為「抑製片段長度多型性圖譜」(英文簡稱為RFLP)。先在DNA分子中加入分解酵素,經過電泳凝結成長短不一的凝膠;再與放射性同位素探針混合,製成X光片感光。
這種X光片上記錄了許多長短不一的DNA圖紋,就象商品上的電腦條碼,可以辨別不同的遺傳因子。一九八五年,傑佛里斯在英國成功地運用這項技術鑒定親子關係,而開始受到法律界的重視。
後來,又出現另一種鑒定DNA的方法,即聚合媒連鎖反應(PCR),所需要的DNA量驟減,可以用來分析少量生物性證跡。
一九八五年八月,國際刑事遺傳學會的第十一屆年會在哥本哈根召開,美國紐約生命遺傳公司的貝爾德等人發表了最新的研究成果,他們不僅能以新鮮血液確認DNA,還可以確認存留三年之久的舊血痕內之DNA,DNA技術又往前推進一大步。
之後,經過刑事鑒識界及生物化學界不斷地努力,我們已經可以從血液、血跡、精液、精斑、人體組織細胞、骨骼、器官及帶髮根的頭髮等分離出DNA。但是,淚液、汗液、血清及其它不含細胞核之體液,就無法進行DNA分析。
一九八九年,我參加了國際刑事科學協會的十位專家研究小組,探索DNA在刑事鑒識上的實用性。一九九一年我們這個專家小組經過各種研究和實驗,提出正式報告,指出:在嚴格的監督下,及依循一定的科學程序,DNA鑒定結果是十分可靠的,可以視為偵查案件的一大利器。
在這份研究報告問世后不久,美國國會組織了一個十一人的DNA鑒定研究委員會,其中包括國際知名的法學專家、生化學家、聯邦法院大法官等,我是委員會中唯一的華人與唯一的刑事鑒識專家。我認為DNA鑒定是目前最可靠的人身鑒定工具,並全力推動司法界接受其鑒定結果。委員會為DNA的檢驗程序制定出具體的規則,設定了操作標準,法院也同意接受DNA作為審理證據。
可惜DNA分析在海倫的案子上沒幫上忙。因為海倫的父親已經去世,只能對比母親這邊的遺傳基因,然而,每個人的DNA都是由父母雙方的遺傳物質組合而成,缺乏任何一方都無法確定其DNA的成份,縱使從出土骨片中分離出海倫的DNA,也無法進行對比。
第10節湖底證據
在湖邊融雪收集證據的同時,我們還派出蛙人到湖底打撈,尋找更多的證據。有一天我為另一宗案件出庭時,突然有緊急通知,說是在湖底找到了大塊骨頭。
我趕緊趕到現場,蛙人已將一塊大骨頭打撈上來,一塊大腿骨,很粗,但是不長。我一看,便跟刑警們說:「從這塊骨頭來看,這應該是個女的,體重在二百八十磅到三百五十磅間,而且體毛很多。」他們聽了面面相覷,我就進一步解釋,這不是人的骨頭,可能是牛或鹿的骨頭。後來將湖中的其它骨頭組合起來,果然是一隻鹿。大夥的失望不在言下。
過了不多久,又有一位蛙人報告說,他們在湖底找到一把電鋸。找到一把電鋸實在不稀奇,偵查人員正打算將電鋸丟回湖中,但是,我腦中靈光乍現,會不會是理查先用電鋸將海倫屍體切成幾段,再送入碎木機內。我決定將電鋸拿回化驗室檢驗。
我們在化驗室里將電鋸拆開來,發現上面的產品編號被磨掉了。我們決定用電解法來重現編號。先用砂紙磨平,再塗上化學試劑,果然立即顯示出一串號碼:E5921616。
這個號碼讓人過目不忘,我們馬上將產品編號拍下存證。
有了產品編號,就有了新線索,循線追查下,我們發現這把十分昂貴的電鋸生產於密西根州,出廠後由新澤西的經銷中心批發到新鎮的一家電鋸中心。刑警馬不停蹄找到了這家電鋸商店。卻發現老闆患了心臟病,正在醫院等候開刀。我們在病床邊問老闆是否記得將這把電鋸賣給誰,老闆搖了搖頭,卻輕聲告訴我們,他有保留存根,我們不妨到他點內貨倉的一個鞋盒裡找找。
我們馬上到商店將鞋盒找到,一張張地查對存根。果然找到一張理查購買電鋸的信用卡賬單,上面寫著美金六百四十六元。
當刑警詢問理查是否買過這把電鋸時,他狡辯說,「是的,電鋸是我買的,但是在兩個月前被偷走了。」
我們並不相信理查講的是真話,因為我們在電鋸里發現了人體組織,進一步檢驗證實為手掌的皮膚和肌肉,同時,其血型為O型──與海倫的血型相符。
另外,我們也在電鋸內發現一些微小毛髮,經過高倍的顯微鏡檢驗,顯示為白人的頭髮,並且是染過的頭髮。海倫生前曾經染髮,她總是先漂白后再染成金色。同時,湖旁的融雪小組也找到了十八堆頭髮,一共有兩千六百六十根,這些頭髮都來自同一個人的頭上,有拉扯及切割過的痕迹,而且這些頭髮也都是染過的。
但是如何對比電鋸里和湖邊的頭髮證據呢?如何確定這些是海倫的頭髮呢?
我決定重回海倫家中搜索,我找到她生前用過的梳子。在她的皮包里有一把梳子。梳子可能是海倫的,但是,梳子上的頭髮究竟是不是她的呢?該如何比對呢?在刑事科學上我們不能用「未知」來比對「未知」,要用「標準」來比對「未知」。我靈機一動,決定以湖畔收集的頭髮為「標準」,因為湖畔的頭髮計有兩千六百六十根,數量很多,又自然組成十八把,再加上頭髮上的染色劑與海倫用的染色劑成分相同,因此相當可靠,然後,以梳子的頭髮作為「未知」加以比對。比對結果,這些頭髮果然都是海倫的頭髮。
不久,我們又在湖邊現場找到一個假牙的牙架,假牙架上的微物證據分析與牙醫診所的記錄顯示這是海倫口中的假牙架。
融雪行動進入第四周時,我們找到了一根殘缺的手指,手指上只剩下帶指甲的一邊,指紋被切掉了,可是,指甲上搽有粉紅色的指甲油,經過化學分析及比對,殘指上的指甲油成分吻合海倫梳妝台上的某一瓶指甲油,而這瓶指甲油也是粉紅色的。
同時我們還發現一些藍綠色的合成衣料纖維,由棉花和人造絲混紡而成,保姆曾說過感恩節當天晚上,海倫穿的是她最喜愛的藍綠色睡衣。我們推斷這些纖維就是海倫的睡衣。
現場還找到幾片碎紙,隱約可見「海倫」和「克拉夫茲」的字樣,象是個破碎的信封。
很可能是信封放在睡衣的口袋中,和屍體一起進入碎木機內,卻沒有被完全磨碎。此外,最後還撿到一些類似女用內褲的纖維,經過比對,也證實是屬於海倫的。
雖然沒有海倫的完整遺骸,但是在我們找到的五十六塊碎骨中,包括了一塊頭蓋骨、一塊面頰骨、幾塊手指骨及幾塊腿骨,此外,還有兩千多根頭髮,一顆牙齒,一副假牙架,半個指頭。總之,我們共收集到千分之一個人體的物證,但是經過五千多項檢驗證實──這些碎骨都屬於同一個人,並且任何人缺乏這些骨骼及肌肉都不可能存活。
檢察官認為證據充足而逮捕了理查。
理查在刑警拘提時,只不屑地講了一句話,「你們說人是我殺的,有本事就證實給我看。」
第11節法庭審判
很快就要開庭了。我意識到在法庭上有個很大的問題,如果辯護律師問我,假定海倫是被碎木機滅屍的,你將如何證明?
我們的案件重點是碎木機滅屍,要進行比對,必須切碎一具類似的屍體。我們本來下決心以無名屍作試驗,卻基於人道立場而中止。退而求其次之下,我們只有改用一頭豬,因為人體和豬體有很多相同之處,同時,為避免保護動物組織人士抗議與新聞媒體渲染,我們只有到深山野谷進行實驗。
剛開始,我估計碎木機彈拋距離是十五尺,我將車子停得遠遠地,但是,許多刑警好奇心旺盛,都將車停在附近,以圖親眼目睹。
我原來以為一百多磅重的豬,至少要花十幾分鐘才能磨碎。誰知道,開機后一瞬間,轟隆數聲,這頭大豬在兩分鐘內就灰飛煙滅了。
碎屑彈得老遠,周邊停車走避不及,接下來兩個多星期後,這些刑警車上的豬肉碎屑還是清晰可見。
經過比對,碎木機彈出豬骨碎片與湖邊現場的人骨碎片形狀完全一樣,呈現多邊切割的痕迹。
然而,頭髮經碎木機切磨后又是什麼樣子呢?豬鬃與人發完全不一樣,不能作為比對標準。窮極生變之下,實驗前的一天,我正在書房裡盤算,到哪裡找這麼多的頭髮,女兒孝美剛好進來,長發飄逸,我靈機一動跟她說,「孝美,你留短髮比較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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