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子那疲憊不堪的神經,恐怕不能再把秘密繼續保守下去了。 根據起訴書上檢察官的推斷,二月二十日夜,村田和彥終於殺害了康子.把死屍又扔到了同一個地方。 不能說他從一開始就有殺死這兩個人的意圖。 第一次殺人,他們當然是錯誤的,但那是事情擠到那兒了。 假如他們當時就去自首,根據那種情況,說不定會被判處「過失殺人罪」也末可知。 但是,把死屍遺棄到別的地方去,就要被判處殺人罪了。 根據我的經驗,犯了罪沒被發現的人,十有九個要犯新的罪行。 村田和彥這時的心境,是一不做二不休。 過去的愛情,現在變成了憎惡。 他詛咒把自己拖進目前這種境遇的女人,他也許妄想過除掉這個女人自己就可以得救。 總之,犯罪的人是容易陷入自以為得計的危險的妄想中去的。 罪行在同一個旱橋地方重複出現,照老輩子因果報應的說法,也許是東條憲司的陰魂附體把犯人拉到這裡來的。 村田和彥的神經,即使不象康子那樣受到嚴重刺激,恐怕也失去了正常。 在進行了第二次行兇,罪行將要敗露的時候,精神陷入了半狂亂狀態,應該說是正常的觀象。 康子被殺的當天,和村田在有樂町的茶館見面的事,正巧被她的從堂兄弟津川廣基看見了。 這莫非是老天爺的安排嗎? 津川老早就是一個新劇迷,村田和彥的名字他是記得的。 他開始可能對康子和村田的關係並未介意,善意地認為,村田大概知道康子過去與新劇界就有關係,兩人偶然在銀座或共他地方相遇,在一起喝杯茶,這也投有什麼。 第二天發現康子屍體的時候,就隨便打電話告訴了村田。 可是村田的反應,卻象是發了瘋似的。 他這時一定是誤解了對方的善意。 津川廣基大概也感到有些蹊蹺,於是馬上報告了警察局,說這裡邊好象有問題。 第一次事件尚未破案,又發生了第二次事件,對此感到惱火的搜查總部,立即展開了活動。 兩個刑事警察立即趕到村田和彥家裡,但他已經不見了。 鄰居的主婦和他家通勤的女僕作證說,那天早晨看見他顫抖著身子鑽進自用轎車裡去了。 對村田家進行搜查的結果,發現了康子最近的照片和有溫泉標誌的旅館②「若葉庄」的火柴。 刑事警察馬上帶上村田和康子的照片奔往座落在千[馬太]谷的「若葉庄」,在那裡證實了他們兩人在這家「若葉庄」旅館胡混過好多次。 對東條家進行搜查的結果,發現了好幾封村田和彥給康子的情書,這是東條憲司被殺後進行家宅搜查時末曾發觀的,當時大概是康子巧妙地藏在什麼地方了。 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搜查總部斷定村田為嫌疑犯,是理所當然的。 村田的汽車,當天晚上就被發現了。 是巡邏崗哨看到蒲田附近的空地上扔著一輛汽車,感到可疑,於是查對車號而發現的。 在這附近,馬上布置了警戒網,但是他沒有再回來。 搜查總部推斷,是他自己已經沒有力氣開車,採取其他辦法逃走了。 在第二天中午時分,村田在熱海的錦浦被捕了。 這也是意想不到的好象是命里註定的結果。 為別的事情到這裡來的一個刑事警察,發現了邁著幽靈般的步子走在懸崖邊上的村田。 他是想自殺——這是警察的直感。 當然,大白天從這裡跳下去自殺的人是不會有的,多半都是白天事先查看一番,等到夜裡再來。 等村田走到安全的地方,警察才向他打招呼,這種周密的考慮是出自警察職務上特有的警惕性。 村田和彥一下子臉色變得刷白,拔起腿就跑,想從絕壁上跳下去。 這時警察往前一躥,一下子把他推倒在地。 警察的動作再慢一秒鐘,他自殺的企圖就會成為現實,而這次裁判也就不會有了……他馬上被帶到熱海督察署。 不到一個小時,就查清了他就是正在追緝的殺人嫌疑犯。 警察馬上到他住的旅館,扣留了他的所有東西。 立刻用電話和東京搜查總部取得聯繫,當天就把他押送回東京去了。 但是,村田和彥堅決否認他的罪狀。 和康子的肉體關係雖然一口承認下來,但對罪行矢口否認。 他承認的唯一罪行,就是用自己的車把東條憲司的死屍運到旱橋,從那兒把屍體扔到鐵路線上的事實。 根據他的申訴,殺死憲司的是康子,而他自己與殺人毫無關係;至於康子的死,他更是一無所知。 但是,警官也好,搜查部的檢察官也好,根本不相信他的申訴。 他本人承認也好,不承認也好,都不能絲毫影響對他提起公訴……天野檢察官宣讀的起訴書,是以法律術語壓縮得很簡煉的,事情的梗概,大體就是這樣—— ①一九四九年七月五日,國營鐵路總裁下山定則上班途中,經東京日本橋三越百貸公司后,去向不明,六日在常盤線北千住站和綾瀨站之間,發現被火車軋死的屍體。 當時國營鐵路正在裁減工人,傳說紛紛,至今原因不明。 ——譯者注②在門口的招牌上畫著溫泉標誌的旅館,這種旅館是供男女情侶住宿的旅館。 第四章 裁判是容易拖拖拉拉的,這好象已經成為定論。 從事件發生到最後判決,需要五年、十年歲月的例子,並不稀罕。 當然,除因被告病體垂危停止公審者外,第一審是絕對不需要那麼長時間的。 但上訴、上告、發回原法院重新審判等程序返來複去,是很費時間的。 費了十年的時間還不能結案的「松川裁判」,就是眾所周知的例子。 「拖拖拉拉的裁判,那不是裁判」,在外國甚至有這樣的說法。 比方拿證人來說吧,他的記憶是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淡漠下去的。 對多少年前的與自己關係不大的事情,要求連細節都要記得,一般人是辦不到的。 結果,使得必須立足於事實之上的裁判,變成沙上樓閣的危險,不斷出現。 在法官當中,也有人皺著眉頭說,這樣是不行的。 據我所知,第一個說這種話的,是東京地方法院刑事第十部的審判長岸盛一先生。 「與案件的數量相比,法官人數本來就不夠,再採取拖延的辦法,那只有使積案越來越多。 法庭不是公布搜查記錄的場所。 在自己家裡看材料,也不是法官的本分。 在公審庭聽取雙方的辯論,據此得出自己的判斷,才是正道。 應該把用眼進行裁判,改為用耳進行裁判。 」 岸審判長從這種信念出發,實行了「集中審理方式」的裁判。 一個案件的審理,儘可能不拉長時間,根據情況也可以天天連續進行審理,以期裁判能夠迅速結束。 這種集中審理方式,立即收到了效果。 甚至連殺人案件的審理,也出現了三次結案的刨子。 東京地方法院的幾乎所有的法官,都效法了這種辦法。 在法學界稱他們為「新刑事訴訟派」,吉岡銳輔市判長也是這派中的中堅人物。 「破戒裁判」是在嫌疑犯被捕四個月以後開始審理的,在很短的日子裡就結束了審訊,就是這種集中審理方式的成效。 這個案件也是連續開庭審理了四天,就結束了事實審理階段。 實際上是延長了一天,但這在需要多數證人出庭的情況下,是常有的事情。 若是象往常那樣,審理進行得拖拖拉拉,說不定會得出另外一種站果。 這個案件,是隱藏著這種危險因素的。 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法官在自己負責審理的案件上,不允許有任何先入為主的判斷。 除起訴書和在法庭上提出的證據以外,不允許有其他的東西作為斷案的依據。 第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Amohot 推理小說,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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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戒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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