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目前這件案子來說吧,你在被誤導的情況下花了大量人力找到殺死班森的嫌疑犯,然後你告訴少校已經有足夠的證據起訴。 沒錯,你手上是有不少所謂確實的證據。 但事實是,你根本找錯了人,你讓一位可憐的女士即將受虐,而她和這件案子一點關係也沒有。 」 馬克漢尖銳地反擊,「我讓一位可憐的女士即將受虐?目前我和我的助理掌握了一些對她不利的證據,你倒是說說看,有什麼理由可以相信她是無辜的!」 「很簡單,」萬斯說,「真兇還未現身,是因為此人十分聰明狡猾,知道你和警探找不到任何證明他涉案的證據。 」 他自信地說出這一段話,令人沒有反駁的餘地。 馬克漢輕蔑地笑了起來,「沒有一個兇手能夠如此心思細密到面面俱全。 即使再無足輕重的小案件在事件發生前後都會留下許多蛛絲馬跡,這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不論兇手經過多長時間和多麼周詳的計劃——總會留下一些疑點,而這些疑點在關鍵時刻便會出賣他。 」 「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萬斯重複,「不,親愛的老友,『惡有惡報』是幼稚的迷信,我能夠理解一般人這種『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傳統觀念。 但是——天哪——你若也這麼想,事情可就不妙了!」 「別讓它破壞你一天的情緒。 」馬克漢不懷好意地說。 「就拿那些每天發生在各處,而警方無法偵破的案子來說吧,」萬斯不理會他的嘲笑繼續說,「這些讓全國頂尖的探員頭大不已的案子,為什麼會這樣難以破解?因為能被破獲的案子全是由笨蛋計劃的,這就是為什麼一個資質普通的人再度犯案時,通常都能夠全身而退,不會有被發現的危險的原因。 」 「那些案子未能偵破的主要原因是運氣欠佳,不是因為高超的犯罪技巧。 」馬克漢輕蔑地說。 「運氣欠佳——」萬斯提高聲音,「——那是借口,『無能』的同義字。 一個聰明人是不會將一切怪罪於運氣欠佳的……不,親愛的馬克漢,未能偵破的案子完全是因為犯罪者本身天衣無縫的計劃,班森案完全符合這些特點。 所以,僅經過數小時的調查,你就說已能確定兇手是誰,恕我礙難同意。 」 他停下來,連吸了幾口煙。 「你們的方法很容易誤導你們自己,最後會葬送了那位不幸的年輕女士的自由。 」 一直將憤怒隱藏在笑容背後的馬克漢此時突然對萬斯怒目而視,「我卻掌握了不少關於你口中那位『不幸的年輕女士』的把柄。 」 萬斯不為所動,他冷冷地說:「不可能是女人做的。 」 我看得出來馬克漢氣炸了,他說話時口沫橫飛,「不可能是女人做的,是嗎?不管證據顯示的結果是些什麼?」 「沒錯,」萬斯平靜地回應,「除非她招供,並拿出你們所謂『確實的證據,。 」 「哼!難道你認為認罪都毫無價值?」 「對,我要讓你徹底明白,它們不但毫無價值,還會誤導整個案情的破解。 或許偶爾有些證據會像女人的第六感直覺被蒙到了,但大多數是不足採信的。 」 馬克漢不以為然地回應,「為什麼一個人會招供?除非他以為真相已經大白或即將大白。 」 「馬克漢,你真令我吃驚:招供有許多可以推測的動機,可能是害怕;也可能是被脅迫,或是權宜之計,是心理分析學家所說的自卑感作祟、錯誤的自大、膚淺、虛榮心,有幾百種理由。 供詞是所有證據中最不可信的,即使在今天落伍不科學的法律體制下,仍該懷疑供詞的可信度,除非另有其他證據。 」 「你真會狡辯,」馬克漢說,「如果法律揚棄所有的供詞和實質的證物,就如你所建議的,那所有的法庭和監獄下脆關門大吉算了。 」 「典型的法律邏輯:」萬斯回答。 「那麼請問你:你要如何定嫌疑犯的罪?」 「是有一個方式可以檢驗人類的犯罪行為和責任,只不過到目前為止,警方既不了解其價值,也不了解如何加以應用。 要找出真相,惟有對犯罪心理進行嚴密分析,並進一步延伸至個別人物身上。 真正的線索是心理——而非實體。 舉例來說,一個學養俱足的藝術家,不會靠材料或顏料的化學分析報告來鑒定一幅畫,而是從整幅畫所呈現的觀念和技法,來掌握創造者的個人特質。 他會自問:這件藝術品是否真的具有個人風格——比方說,魯本斯、米開朗基羅、韋羅內塞、提香、丁托列托或任何一位藝術家的作品都有一定的信譽。 」 「我想我的思想仍停留在注意表面證據的階段,」馬克漢承認,「在這個案子里,我握有許多這樣的表面證據,而這些證據全都指向一個目標——這位年輕女士就是『艾文·班森命案』的肇事者。 」 萬斯聳了一下肩,「你能不能信心十足地告訴我,你掌握了些什麼證據?」 「為什麼不。 」馬克漢同意,「首先,子彈射出時,那位女士剛好也在現常」「老天!她真的在?太意外了!」 「她在案發現場是確定的。 你知道,晚餐時她所戴的手套和提袋全部都在班森的客廳里。 」 「噢!」萬斯微笑地低聲說,「那位女士不在現場,現場其實只有她的手套和提袋——從探案觀點看來的確如此。 我這個生性淳良的門外漢實在無法接受把這兩件事情混為一談。 如果說我的長褲在乾洗店,是否表示我的人也在乾洗店?」 馬克漢激動地望著他,「在你這個外行人的眼裡,是否認為一個女人帶了整個晚上的貼身物品,第二天早晨出現在她男伴的家中,這些都不能算是證據?」 「我認為不是,」萬斯平靜地表示,「這種指控是無效的。 」 「但是這位女士不可能從下午就穿著晚宴的行頭,更不可能晚上在班森不在家的情況下造訪,最不可思議的是她竟避過管家的耳目。 所以請問:那天晚上如果不是她自己把這些東西帶到班森家,又怎麼可能在第二天清晨出現在同一個地方?」 「老天,我可不這麼想,」萬斯回答,「毫無疑問,這位女士本人滿足了你的好奇心,但是也可能是其他種種原因。 比方說,我們已逝的班森先生可能把東西放在大衣口袋裡帶了回家——女人都會要求男人替她們拿東西:『我可以把這些東西放在你的口袋裡嗎?』……再則,真兇通常故意把東西放在現場誤導警方。 你知道,女人絕對不會把隨身物件好端端地擱在衣帽架和壁爐上,她們一定會順手扔在你最喜愛的椅子或桌子中間。 」 「難不成,」馬克漢突然插嘴,「班森把那位女士的煙蒂也一併放在口袋裡帶回家了?」 『怪事也有可能發生的,我並不是特別指這件案子……煙蒂或許是先前會面的證據。 」 「連被你瞧不起的希茲,都聰明得查到管家每天清早都會打掃壁爐。 」馬克漢告訴他。 萬斯笑了,「真周到……但我想問你:這不是你手裡惟一對這位女士不利的證據吧?」 「這不重要,」馬克漢重申,「重要的是,不管你多懷疑,都無可否認它是一項重要證物。 」 「我不願看見無辜的人在法庭內被定罪……請再告訴我詳情。 」 馬克漢想了一下說:「我手下調查的結果:首先,班森和這位女士曾在位於西四十街一間波西米亞式小餐館里用餐;第二,他們曾經爭吵;第三,他們在午夜十二點共乘一輛計程車離去……行兇時間證實是在十二點三十分,而她住在靠近八十街的河濱大道。 在時間上,班森不可能送她回家后返家被槍殺,所以顯然他們一起返回班森家。 我們也證實了她的確在班森家出現過,我的手下查到她午夜一點鐘過後才回到自己的公寓。 更有甚者,她回家后忘了拿自己的提袋和手套,用備份鑰匙開的門,照她自己的說法是鑰匙弄丟了。 也許你仍記得,我們在提袋中找到一把鑰匙。 還有,壁爐里找到的煙蒂和她的煙盒是同一個牌子。 」 第1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Amohot 推理小說,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班森殺人事件》
第11頁
精確朗讀模式適合大多數瀏覽器,也相容於桌上型與行動裝置。
不過,使用Chorme瀏覽器仍存在一些問題,不建議使用Chorme瀏覽器進行精確朗讀。